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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日期:2013年1月21日  共浏览896 次     【字体:  】 


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是:

已经分配了工作,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展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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