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利益的忠实代表。
一、代表大会组成人员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民主推选产生的居民代表,上届居委会成员,本社区的各级人民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28人。举行会议时,可邀请非居民代表、老干部、老党员,支部委员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二、职权范围
1、讨论决定社区发展规划,社区议事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和社区议事委员会议规则,并监督执行,民主评议居委会成员;
3、否决和修改居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4、对社区居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5、需要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大事项。
三、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权利
1、选举和罢免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2、选举和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3、选举社区议事委员会成员;
4、提出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对居委干部进行监督;
5、把居民的意见反映给居委会和代表会。
四、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义务
1、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和工作目标;
2、密切联系社区居民,广泛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维护居民的正当利益;
3、积极与驻区单位沟通协调,形成“共驻共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良好氛围;
4、自觉维护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会议,动员社区居民认真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在社区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五、社区居民代表的任期与居民代表会的召开
1、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每届3年,期满由社区党组织和上届。议事委员会负责筹备下届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代表组成。为坚持民主性和广泛性,代表须经社区居民的10人以上提名或居民单位组织推选产生;
2、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遇重大事宜时,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议事委员会提请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
3、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六、议事规则
1、居民代表议事前要根据居委会提出的议案,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然后在会上集体讨论决定;
2、居民代表议事时,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才有效;
3、议事会上,每个与会同志要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又要做到不做无原则的争论。不武断地否定别人的意见,要摆事实,讲道理,分清利弊,形成共识;
4、议事决定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过半数与会代表通过时,方可作出决议;
5、参加会议成员必须坚决执行议事会作出的决议,个人若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未经居民代表会议修改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
6、居民代表会的决策不能违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社区与邻社区及有关部门发生矛盾时,要服从上级党委、政府的调节;
7、居民代表会决议形成后,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在无法落实时,应再次召开代表会进行复议,必要时重新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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